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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已废止】轻便消防水龙 GA180-1998
7.1 型式检验
7.1.1 型式检验须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。
7.1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;
b)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重大改变时;
c)正式生产二年或累计生产的产品达30000套时;
d)产品停产一年后,恢复生产时;
e)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上一节:
7 检验规则
下一节:
7.2 出厂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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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范围
2 引用标准
3 定义
4 轻便消防水龙型号及基本参数
4.1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
4.2 基本参数
5 技术要求
5.1 水带
5.2 接口和水枪
5.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及装配后的要求
6 试验方法
6.1 水带
6.2 接口和水枪
6.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后的检验与试验
7 检验规则
7.1 型式检验
7.2 出厂检验
7.3 抽样
7.4 判定规则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8.1 标志
8.2 包装
8.3 运输
8.4 储存
附录A (提示的附录)轻便消防水龙箱